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西省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15日,1954年更名为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同年3月15日改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秉持“尚德明理 奉法致公”院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宪法法律,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1号。内设的执行局办公楼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洋坡路。直属事业单位广西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广西分院)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有1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南宁市(内设南宁知识产权法庭)、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北海海事法院等2个中院级的专门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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