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1954年6月19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辽东、辽西省建制,建立辽宁省。8月1日,原辽东、辽西两省人民法院合并,组建辽宁省人民法院。1955年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和司法部电示,辽宁省人民法院改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辽宁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在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目前,全省共128家法院。其中,包括1个高级法院、14个市中级法院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等3个专门法院、110个基层人民法院及297个人民法庭。省法院现有内设机构33个,综合部门12个,分别为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宣传联络处、技术处、司法辅助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督察室、老干部处、机关党委、司法警察总队;审判执行业务部门21个,分别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第二庭、赔偿委员会、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四庭。全省法院现有行政编干警1.34万余人,其中员额法官5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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